702鋯鍛件 705鋯鍛件 Zr-3鋯鍛件 Zr-5鋯鍛件 702鋯餅 702鋯環(huán) 702鋯法蘭
1.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鋯及鋯合金餅、環(huán)材的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(guī)則及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、質量證明書和合同(或訂貨單)內容。
2.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比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/T228.1 金屬材料 拉伸試驗第1部分:室溫試驗方法 GB/T8180鈦及鈦合金加工產品的包裝、標志、運輸和貯存 GB/T13747(所有部分)及鋯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/T26314及合金牌號和化學成分
3 要求
3.1產品分類
31.1牌號、狀態(tài)、規(guī)格
產品的牌號、狀態(tài)和規(guī)格應符合表1的規(guī)定。
表1 單位為毫米
牌號 | 供貨狀態(tài) | 產品形式 | 規(guī)格 | |||
外徑 | 內徑 | 截面高度 | 環(huán)材壁厚 | |||
Zr-3 Zr-5 | 熱加工態(tài) (R) 退火態(tài) (M) | 餅材 | 150~300 | - | 35~140 | - |
>300~500 | - | 35~150 | - | |||
>500~600 | - | 40~110 | - | |||
環(huán)材 | 200~400 | 100~300 | 35~120 | 25~150 | ||
>400~700 | 150~500 | 40~160 | 25~200 | |||
>700~900 | 300~700 | 50~180 | 25~250 | |||
>900~1300 | 400~900 | 70~250 | 25~300 |
3.1.2標記示例示例:
直徑為200mm、高度為100mm的Zr-3退火態(tài)餅材標記為:
餅材YS/T 913-2013 Zr-3Φ200×100
3.2化學成份
產品的化學成份及化學成份允許偏差應符合GB/T 26314的規(guī)定
3.3尺寸及尺寸允許偏差
3.3.1餅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2 的規(guī)定。
表2 單位為毫米(mm)
餅材直徑 | 直徑允許偏差 | 截面高度 | 高度允許偏差 | ||
黑皮表面 | 機加表面 | 黑皮表面 | 機加表面 | ||
150~300 | ±5 | ﹢3 ﹣1 | 35~140 | ±5 | ﹢3 ﹣1 |
>300~500 | 35~150 | ﹢4 ﹣2 | |||
>500~600 | 40~110 |
3.3.2環(huán)材的尺寸及尺寸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3 的規(guī)定。
表3 單位為毫米(mm)
環(huán)材外徑 | 外徑允許偏差 | 環(huán)內徑 | 內徑允許偏差 | 截面高度 | 高度允許偏差 | |||
黑皮表面 | 機加表面 | 黑皮表面 | 機加表面 | 黑皮表面 | 機加表面 | |||
200~400 | ±5 | +3 -1 | 100~300 | ±5 | +1 -3 | 35~120 | ±5 | +3 -1 |
>400~700 | +4 -2 | 150~500 | +2 -4 | 40~160 | +4 -2 | |||
>700~900 | +5 -3 | 300~700 | +3 -5 | 50~180 | +5 -3 | |||
>900~1300 | +6 -3 | 400~900 | +3 -6 | 70~250 | +6 -3 |
3.4力學性能
縱部面不大于 100 cm2 的環(huán)材,其室溫拉伸性能應符合表4的規(guī)定。
表4
牌號 | 抗拉強度Rm/MPa | 規(guī)定塑性延伸強度RP0.2/MPa | 斷后伸長率A 50 mm/% |
Zr-3 | ≥380 | ≥205 | ≥16 |
Zr-5 | ≥485 | ≥380 | ≥16 |
3.5外觀質量
3.5.1產品可以黑皮表面、機加表面或機加工后進行酸洗表面供貨。
3.5.2產品表面應無影響使用的缺陷。允許通過修磨的方式清除局部的表面缺陷,清理后應保證產品的最小允許尺寸。
4.試驗方法
4.1鋯及鋯合金產品化學成份中的 Nb 元素按供需雙方認可的方法進行,其他元素的化學成份分析方法按GB/T 13747 的規(guī)定進行;
4.2尺寸及尺寸允許偏差用相應精度的量具進行測量
4.3室溫拉伸試驗方法按GB/T 228.1 的規(guī)定進行。
4.4外觀質量用目視進行檢查
5檢驗規(guī)則
5.1檢查和驗收
5.1.1產品應由供需雙方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及合同(或訂貨單)的規(guī)定,并填寫質量證明書。
5.1.2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及合同(或訂貨單)的規(guī)定不符時,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(xié)商解決、屬外觀質量及尺寸偏差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,屬于其他的異議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樣則由雙方共同進行。
5.2組批
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。每批產品應由同一牌號、同一熔煉爐號、同一規(guī)格、同一制造方法、同一狀態(tài)和同一生產周期生產的產品組成。
5.3檢驗項目及取樣
5.3.1每批產品的檢驗項目及取樣應符合表 5 的規(guī)定.
表5
檢驗項目 | 取樣位置及取樣數(shù)量 | 要求的章條號 | 試驗方法的章條號 |
化學成份 | 每批1份 | 3.2 | 4.1 |
尺寸及尺寸允許偏差 | 逐件 | 3.3 | 4.2 |
力學性能 | 見5..3.2,5.3.3 | 3.4 | 4.3 |
外觀質量 | 逐件 | 3.5 | 4.4 |
1.氫、氮元素在成品上取樣分析,其他元素允許供方在鑄錠上取樣。 | |||
2.供方或需方對取樣另有要求時,應經雙方協(xié)商并在合同(或訂貨單)上在注明 |
5.3.2每批產品任取一件(或對于能截取試樣環(huán)的,在任一件上截取試樣環(huán))剖成兩半,供方在其中一般上取2 的弦向試樣進行試樣,另一半交需方做復驗用,并計入交貨重量。
5.3.3供需雙方協(xié)商并在合同(或訂貨單)中注明時,當用同一熔煉爐號采用相近工藝同時生產幾種相近規(guī)格的產品時,可用最大規(guī)格(截面)產品的檢驗結果(包括力學性能)代替其他幾種規(guī)格的檢驗結果。
5.4檢驗結果的判定
5.4.1產品的化學成份、力學性能各項試驗中,如果有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不合格時,則從該批產品中(包括原受檢產品)取雙倍試樣對該不合格項進行重復試驗,若重復試驗不合格時,則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。
5.4.2產品的尺寸及尺寸允許偏差、外觀質量不合格時,則判定該件產品不合格。